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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明史·刑法志 - 列表
五刑之外,徒有总徒四年,遇例减一年者,有准徒五年,斩、绞、杂犯减等者。(2282)
流有安置,有迁徙,去乡一千里,杖一百,准徒二年,有口外为民。(2282)
其重者曰充军。充军者,明初唯边方屯种。(2282)
后定制,分极边、烟瘴、边远、边卫、沿海、附近。(2282)
军有终身,有永远。(2282)
二死之外,有凌迟,以处大逆不道诸罪者。(2282)
凡徒流再犯者,流者于原配处所,依工、乐户留住法。三流并决杖一百,拘役三年。(2282)
拘役者,流人初止安置,今加以居作,即唐、宋所谓加役流也。(2282)
徒者于原役之所,依所犯杖数年限决讫,应役无得过四年。(2282)
讯杖,大头径四分五厘,小头减如笞杖之数,以荆条为之,臀腿受。(2282)
共45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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