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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明史·刑法志 - 列表
十二月,书成,凡为令一百四十五条,律二百八十五条。(2280)
又恐小民不能周知,命大理卿周桢等取所定律令,自礼乐、制度、钱粮、选法之外,凡民间所行事宜,类聚成编,训释其义,颁之郡县,名曰《律令直解》。太祖览其书而喜曰:“吾民可以寡过矣。”(2280)
五年定宦官禁令及亲属相容隐律。(2280~2281)
六年夏刊《律令宪纲》,颁之诸司。(2281)
其冬,诏刑部尚书刘惟谦详定《大明律》。每奏一篇,命揭两庑,亲加裁酌。(2281)
及成,翰林学士宋濂为表以进,曰:“臣以洪武六年冬十一月受诏,明年二月书成。篇目一准于唐:曰卫禁,曰职制,曰户婚,曰厩库,曰擅兴,曰贼盗,曰斗讼,曰诈伪,曰杂律,曰捕亡,曰断狱,曰名例。采用旧律二百八十八条,续律百二十八条,旧令改律三十六条,因事制律三十一条,掇《唐律》以补遗百二十三条,合六百有六条,分为三十卷。或损或益,或仍其旧,务合轻重之宜。”(2281)
九年,太祖览律条犹有未当者,命丞相胡惟庸、御史大夫汪广洋等详议厘正十有三条。(2281)
十六年命尚书开济定诈伪律条。(2281)
为卷凡三十,为条四百有六十。《名例》一卷,四十七条。《吏律》二卷,曰职制十五条,曰公式十八条。《户律》七卷,曰户役十五条,曰田宅十一条,曰婚姻十八条,曰仓库二十四条,曰课程十九条,曰钱债三条,曰市廛五条。《礼律》二卷,曰祭祀六条,曰仪制二十条。《兵律》五卷,曰宫卫十九条,曰军政二十条,曰关津七条,曰厩牧十一条,曰邮驿十八条。《刑律》十一卷,曰盗贼二十八条,曰人命二十条,曰斗殴二十二条,曰骂詈八条,曰诉讼十二条,曰受赃十一条,曰诈伪十二条,曰犯奸十条,曰杂犯十一条,曰捕亡八条,曰断狱二十九条。《工律》二卷,曰营造九条,曰河防四条。(2281~2282)
为五刑之图凡二。首图五,曰笞,曰杖,曰徒,曰流,曰死。笞刑五,自一十至五十;每十为一等加减。杖刑五,自六十至一百;每十为一等加减。徒刑五,徒一年杖六十,一年半杖七十,二年杖八十,二年半杖九十,三年杖一百;每杖十及徒半年为一等加减。流刑三,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皆杖一百;每五百里为一等加减。死刑二,绞、斩。(2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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