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者,流人初止安置,今加以居作,即唐、宋所谓加役流也。(2282)

所属栏目:明史·刑法志

此处表述不确,犯流罪者,并非全部“加以居作”,有的可以“以赎抵劳”,如《大明律·名例律》“工乐户及妇人犯罪”条规定:“若钦天监天文生习业已成,能专其事,犯流及徒者,各决杖一百,余罪收赎,余罪收赎,谓犯杖一百,流三千里者 ......    (本文共 332 字 )     [阅读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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