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栏目:明史·刑法志
关于“八议”,《大明律·名例律》“应议者犯罪”条载:“凡八议者犯罪,实封奏闻取旨,不许擅自勾问。若奉旨推问者,开具所犯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闻,取自上裁。其犯十恶,不用此律。”嘉靖年间刑部郎中雷梦麟在《读律琐言 ...... (本文共 203 字 ) [阅读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