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所属栏目:贯彻实施《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实行“政府监管”及其职责分工的规定。“单位负责、政府监管”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基本思路,也是做好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 ......(本文共 1489 字 )     [阅读本文] >>


推荐内容


科普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