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施工许可证的废止和中止

所属栏目:工程建设承包与发包实务

《建筑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经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 ......(本文共 338 字 )     [阅读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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