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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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本条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行政处罚以及相关执行罚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是指用人单位既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行为。本条设立的行政处罚类别是警 ......(本文共 531 字 )     [阅读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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