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分节 非有效、责任、中止及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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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一条 (设立之非有效)一、有关法律行为之一般规则,经按下数款之规定作出配合后,适用于公司之设立。二、如公司已登记或已开始营业,宣告设立无效或撤销设立将导致公司清算,但不影响与善意第三人所订立之行为。三、 ......(本文共 749 字 )     [阅读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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