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分节 设立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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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六条 (缴付公司资本之证明)一、办理登记,须向有权限之登记局局长提出按设立文件应缴之公司资本额已缴足之证明。二、如以现金出资,应以该出资已存放于信用机构任由公司行政管理机关支配之证明,或以有关股东所作 ......(本文共 881 字 )     [阅读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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