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分节 设立之方式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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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九条 (设立之方式及必要内容)一、公司之设立应以文书为之;除因股东用以出资之财产之性质而须采用其他方式外,以私文书为之即可。二、如设立以私文书为之,除公司保留一份及另备一份作登记之用外,尚应配备相当于股 ......(本文共 1133 字 )     [阅读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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