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企业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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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四条 (企业质权)一、商业企业或其分支机构得成为质权标的。二、企业质权,不论有否将企业交付债权人,均产生效力。三、商业企业得成为一个以上质权之标的。第一百四十五条 (企业质权之效力)商业企业质权,即使在当 ......(本文共 1258 字 )     [阅读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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