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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登记目的)商业登记之目的系将商业企业主及企业之法律状况公开,以保障受法律保护之交易之安全。第六十二条 (须登记及公布之行为)一、与商业企业主及企业有关之行为,须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登记及公布。二、按照本 ......(本文共 245 字 ) [阅读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