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商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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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商业企业主资格)具有民事能力之居民或非居民自然人及章程所定之住所设于本地区或本地区以外之法人,均得成为商业企业主,但不影响特别规定之适用。第六条 (经营商业企业之禁止)无行为能力人不得自行经营商业企业,即 ......(本文共 364 字 )     [阅读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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