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疫工作程序

所属栏目:动物防疫技术

(一) 产地检疫工作程序1. 申报与受理(1) 申报时限: 动物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 ......(本文共 3339 字 )     [阅读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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