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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五十六条 禁制之依据——非透过法院之禁制一、任何人基于新工程、新工作或新劳务对其造成损失或有造成损失之威胁,而认为其个人或共同之所有权、其他用益物权或享益债权受侵害,或其占有受侵犯时,得于知悉有关事实 ......(本文共 852 字 ) [阅读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