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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八条 范围如被告愿意满足原告之主张,但知悉第三人声称具有或有条件声称具有与原告之权利不相容之权利者,得于就答辩所定之期间届满前,声请传唤该第三人,以便其欲提出本身之主张时能为之。第二百八十九条 向对 ......(本文共 571 字 ) [阅读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