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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七条 案件利益值之设定一、对每一案件须设定一定利益值,其以在澳门具法定流通力之货币表示,并代表有关请求之直接经济利益。二、须以案件利益值为根据,确定普通诉讼程序所采用之形式,以及有关案件与法院之法定 ......(本文共 2477 字 ) [阅读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