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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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四条 一般规则对于一案件之任何附随事项,如无特别规定,则按本节之规定处理。第二百四十五条 指出证据及反对一、当事人提出附随事项之声请或对声请提出反对时,应提供证人之名单及声请采取其他证据方法。二、 ......(本文共 424 字 )     [阅读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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