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司法官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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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四条 维持诉讼行为进行时之秩序一、司法官在主持诉讼行为时须维护其秩序,对扰乱行为进行之人应采取必需之措施,尤其是以礼貌方式警告扰乱者,或在扰乱者不给予法院或其他机构应有之尊重时,禁止其发言,并在记录中详 ......(本文共 1776 字 )     [阅读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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