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集资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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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集资捐款

清代及民国时期由地方绅士和群众捐资、捐田、捐房办学,书院、义学、学堂均有学田、房屋,收取的田租、房课作为办学经费。清道光四年(1824),知县及绅民捐银1680两交当商,每年按1分2厘计息,用于兴文社开支。光绪元年(1875),知县蔡 ......(本文共 2791 字 , 6 张图)     [阅读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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