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林权制度

所属栏目:宁波林业志

新中国成立前,山林为私人所有,除小量山林属祠堂、庙宇、寺院等公山外,大量山林为地主豪绅所占有,广大贫雇农没有或者只有很少的山林。1950年4月,中共宁波地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将大森林、大荒地、大荒山 ......(本文共 5620 字 )     [阅读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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