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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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 ......(本文共 205 字 , 1 张图)     [阅读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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