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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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条所列四种情形,均属不道德行为,情节严重的还构成刑事犯罪,不仅应受到社会道德的 ......(本文共 400 字 , 2 张图)     [阅读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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