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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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共同债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称作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为个人需要单独所负 ......(本文共 126 字 , 1 张图)     [阅读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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