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胁迫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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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胁迫结婚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文共 104 字 , 1 张图)     [阅读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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