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以公法手段干预私法领域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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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作为现代新兴的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法律部门,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公法与私法相互交错的产物。环境问题是在私法秩序下产生的,它表明私法对于环境保护的无能。而在现代社会中,环境资源与生态保护已成为人 ......(本文共 447 字 )     [阅读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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