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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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纳税人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本文共 455 字 )     [阅读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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