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栏目:电价监管工作
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按照我委《关于进一步疏导电价矛盾规范电价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61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销售电价水平,规范电价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 ......(本文共 10619 字 ) [阅读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