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栏目:电价监管工作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省(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按照我委《关于进一步疏导电价矛盾规范电价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61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规范电价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提高销 ......(本文共 9214 字 ) [阅读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