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代盐政

所属栏目:安康市盐业志

明代食盐供应实行户口食盐配给制,即:按大口、小口配给不同量的盐,运销数额大体以府、州县户口数为依据,15岁以上为大口,以下为小口。食盐标准为:“大口月食盐二斤,小口一斤”。嘉靖时期,陕西布政司食盐人口408.9万,户口食盐额 ......(本文共 259 字 )     [阅读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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