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耀杰诉海门市人民政府要求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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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4)港行初字第0036号行政判决书。2.案由:房屋抵押登记。3.诉讼双方原告:刘耀杰。委托代理人:赵一心,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门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海门市海门镇北京中 ......(本文共 3879 字 )     [阅读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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