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租佃关系发展

所属栏目:宁波农业史

宋真宗天禧年间(1017—1021年)五等户制实施之后,北宋各级政府以户籍为依据进行田赋征收。北宋的田赋,沿袭唐代的两税法,是向全部主户征收土地税。主户就是“有常产”的“税户”,主要承担者是自耕农和半自耕农。由各州通判或判 ......(本文共 793 字 )     [阅读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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