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贝壳
学习中心
首页
百科
汉语
翻译
专业
图片
医学
人物
科普
历史
名言
教育
搜 索
乃分樂而序之
[一]
,以祭、以享、以祀。
所属栏目:
《古乐经传》通释
【李傳】自此以下,皆用樂之事也。祭者,地祇。享者,人鬼。祀者,天神。[一]分樂,鄭玄曰“分謂各用一代之樂”。 ...... (本文共 54 字 )
[阅读本文] >>
推荐内容
餘論
辯證
王曰:“七律者何?”
胡安定《律呂議》曰:按歷代律呂之制
凡樂,圜鐘爲宮(當作“黄鐘”),黄鐘爲角,
大司樂,掌成均之法
古之神瞽,考律均聲,必先立黄鐘之均。
五音生於隂陽,分爲十二律,皆所以紀斗氣,效物類也。
司馬温公《與范景仁論鐘律書》云
《左傳》:叔孫豹如晉,晉侯享之。
专业词典
更多
典故
哲学
掌故
藏族
周易
汉赋
法学
唐诗
金融
数学
宋词
财经
宗教
咸阳
民族
甘肃
统计
禅宗
佛教
交通
湖南
满族
地学
长江
海洋
投资
诗经
圣经
会计
元曲
郑玄
地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