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监察厅恢复后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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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和权限 1988年1月18日,省政府在《关于成立甘肃省监察厅的通知》中,规定其职责范围、主要任务和权限:1.省监察厅的监察对象,是省人民政府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地行政公署和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省人民政 ......    (本文共 2799 字 )     [阅读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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