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函国务院、财政部、农商部(1914年4月17日)附送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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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俟接收事竣,沪杭甬借款合同即可实行。其光绪三十四年三月十五日邮传部与苏、浙两路所订之存款并即作废云。浙路所借用存款规银六十万两亦经注销,6月部派钟文耀前往接收浙路,并清算一切事宜,并派方仁元、曹复赓会同 ......    (本文共 164 字 )     [阅读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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