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政府发还苏路股款有期证券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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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此项证券,以民国三年1月1日为第一次还款之期。二、此项证券,自接收之日起于每期摊还股本时,按照该期还本之数。并由部仍照公司原定息率,按阳历计算历来应付之息汇付。三、凡持此项证券,到期之日,可向苏路股款清 ......    (本文共 976 字 )     [阅读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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