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栏目:刑事法学
日本明治时期,在修改*新律纲领的基础上于1874年颁布了“改定律例”。此律例仍为十四律,条文增至三百一十八条,废除笞、杖、徒、流四刑,定刑为惩役和死刑两种,刑罚有所缓和,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溯及力问题采取从轻原则。 ...... (本文共 107 字 ) [阅读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