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理藩部则例卷三十五(37)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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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六百致死家奴属下人等1093.凡管旗之汗、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故将人鞭殴致死者,系家奴罚俸一年;系闲散属下人罚俸二年;系旗下官员、披甲罚俸三年;致死闲散王、公、台吉名下者,罪同,仍各罚三九牲畜给付死者之 ......    (本文共 1838 字 )     [阅读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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